您的位置:首页 > 动态 >

济宁主城区开展居住权登记三种情形可申请办理

[03月19日 12:13] 来源:济宁新闻网 阅读量:7936   

昨日起,主城区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住宅居住权登记。记者从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,居住权首次登记有三种适用情形——近亲属之间通过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;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;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。

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认真学习外地经验做法,历经合法性审查、征求意见等程序,印发了《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为居住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和具体指引。3月18日,主城区居住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,与此同时,工作人员对前期通过多种途径咨询居住权登记的群众进行回访,告知居住权登记具体办事流程。

我市明确居住权登记的类型和具体办理流程

类型

近亲属之间通过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;

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;

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。

具体办理流程

近亲属间通过协议方式无偿设立居住权,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。

提交以下申请材料:

不动产登记申请书;居住权合同;不动产权证书;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;亲属关系证明材料。

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申请首次登记的,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;房屋共有的,申请人还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其他共有人。

提交以下申请材料:

不动产登记申请书;不动产权证书;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;生效的遗嘱;遗嘱人的死亡证明。

以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由当事人单方申请。

提交以下申请材料:

不动产登记申请书;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、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;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。

收费标准

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介绍,在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前,居住权登记暂时实行免收登记费政策。

一般向申请人发放居住权登记电子证明,确需纸质登记证明的,大厅现场领取。

居住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查询具体登记信息。

居住权期限、居住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或出现法定的居住权灭失的情况,应分别办理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。

声明:本网转发此文章,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多信息资讯,所涉内容不构成投资、消费建议。文章事实如有疑问,请与有关方核实,文章观点非本网观点,仅供读者参考。